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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的通知

点击次数:155   更新时间2017-06-15     【关闭分    享: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满足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自住的合理需求,缓解租房职工的经济负担,根据《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放宽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产权(含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可申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办事要件。职工本人及配偶除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未婚或离异职工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单身证明,有效期一个月)、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外,提供以下材料: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收据;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沈阳市房产局根据职工婚姻状况开具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报表》)。
   3.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及配偶年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已支付房租。其中: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不得超过提取限额。
提取限额以承租房屋所在地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准,其中:房屋坐落地址在沈阳市区的,提取限额为每月1200元;房屋坐落地址在4个县(市)的,提取限额为每月800元;职工本人及配偶均在4个县(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额为每月800元。
   4.办事时限。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部受理职工申报后,对要件齐全、审核无误的,应即时办理;需对职工申报情况进一步核查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5.其他事宜。①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②职工本人及配偶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应在已支付房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办理。③中心在1年内,对同一租赁住房(或居室),仅受理一次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④职工本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同一套租赁住房(或居室)的房租。
   6.严惩骗提套取行为。根据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信用管理规定,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由管理部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原《关于开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房租业务的通知(沈住公发〔2012〕50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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